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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解读(2011年)

日期:2018-06-06 18:34:40   文章点击数:3523   来源:  

    1、征集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2、应届毕业生是指当年(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大学生。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包含往届毕业生。    3、今年补偿代偿对象包括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2010年参军入伍2011年取得毕业证书的翌年毕业生以及部分漏报的2009年和2010年毕业的学生。(翌年毕业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并经学校认可应该在翌年(下一年)毕业的毕业生学生。翌年毕业生今年冬季参军,第二年取得毕业证书后,与明年应届毕业生一同办理补偿代偿申请。)    4、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5、如果当地征兵部门无法按时发放《入伍通知书》,请征兵部门:1、出具书面证明;2、在申请表上完整填写征兵办审核意见,要有入伍通知书号和入伍批准号。    6、高校毕业生一旦确定入伍,其身份信息就属于军事涉密信息,处理或传递时都须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1)、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2)、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初审,确定无误后,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分别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加盖公章。  (5)、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每年3月10日前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7)每年10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款项拨付至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