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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饶职院考试、考查、评分及补考的规定

日期:2018-07-03 16:21:57   文章点击数:0   来源:  

关于考试、考查、评分及补考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掌握更广泛、深入的知识,规范考试、考查、评分及补考工作,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考试 考试是指学期末或学科结束时对学生进行整学期或全学科的知识掌握程度的检查。各学期的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

2 考查 凡属考查科目(除体育外)同考试科目一样安排在期末集中考查。评定成绩时与考试科目一样采用百分制。

3 命题 公共基础课由相关任课教师统一命题,成立了教研室的公共基础课由教研室统一命题,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各教学系自行组织命题。

4 评定成绩

4.1 学期成绩评定  学期结束时,各科必须评定成绩。各科成绩按以下方法进行评定。

4.1.1 理论课  考勤分占10%,平时作业分占20%,期末考试卷面分占70%。

4.1.2 理论课+实验课  理论课占60%,实验课占40%。

4.1.3 实验课  考勤分占10%,实验报告占20%,期末考试分占70%。

4.1.4 体育课  体育课按体育锻炼标准进行考查,考查分占80%,考勤分占20%。

4.2 学科成绩评定

4.2.1 评定条件  学科结束后,该科各学期及格者给予评定该科总评成绩,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科成绩总评,待补考成绩及格后再进行学科成绩总评, 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评定学科成绩。

4.2.2评定方法  各学期周课时数相同的科目可按各学期成绩之和除以学期数评定学科总评成绩。各学期周课时数不相同的科目按各学期所占课时的比例来评定。学科总评成绩填入学生档案。

4.3 平时成绩评定

4.3.1 考勤分  满分10分,旷课一次(连堂课计一次)扣1分,事假缺课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4.3.2 作业和实验报告分  老师每次批改作业必须评定成绩。采用五级记分法:即分优(A)、良(B)、及格(C)、不及格(D)、未做作业(E),也可采用百分制:100分—86分(优)、85分—76分(良)、75分—60分(及格)、59分以下(不及格)、未做作业(0分)。平时测验当一次作业登记,学期作业分(包括测验分)按平均分计算,采用五级记分法时按每级中值分数求平均分计算,折算成学期成绩总评分时乘以相应百分比后取四舍五入。

5 补考

5.1补考手续  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同时符合补考条件者,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填写补考申请单,交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参加补考,未按时填写补考申请单视自动放弃补考权利。  

5.2 补考时间  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各教学系、教研室确定。

5.3 补考成绩计算  补考卷面分在60—100分者,其补考成绩按下式计算:补考成绩= 60+(卷面分- 60)1/4并须注明是补考成绩。

5.4 补考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不符合补考条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5.4.1 违犯考场纪律者。

5.4.2 考试作弊者。

5.4.3 考试考者。

5.4.4 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程评定不及格者(考课程应予累计)。

5.4.5 一学期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评定不及格者(考课程应予累计)。

5.4.6学期累计二门以上(含二门)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5.4.7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

5.5 其它

5.5.1关于缓考的规定: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在系、教务处双重登记管理,登记到并本人学籍档案卡。因事因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三天由个人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本校医院证明或经校医审定的其他医院的证明)并报所在系批准,方可缓考。

5.5.2必修课程评定不及格,凡符合补考条件的,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只要符合补考条件,可在毕业前申请第二次补考

5.5.3 因考试违纪、考而不准正常补考的学生,写出深刻检查,认识错误,表现好的,由个人申请填写补考申请单,经审批同意后,毕业前仅准许补考一次。

5.5.3学生学业期满,仍有不及格科目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给修业证明。

5.5.5拿修业证明者,离校一年后,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经教务处批准,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5.5.6 补考申请单(见附表)

5.5.7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饶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二OO七年五月八日